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章
被 告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蔡美燕
被 告 長虹企業行
兼 代 表 人 姜正鴻
被 告 李紹保
被 告 上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銘仁
上五人選任
辯 護 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林廷鋒
被 告 陳苑宜
被 告 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廷芳
被 告 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興煥
上 四 人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字第2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三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李紹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拾萬元。
林廷鋒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四編號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三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五編號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五編號三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罰金,應處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上芫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罰金,應處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
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陸拾萬元。
長虹企業社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罰金,應處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二)王爺壟案部分」之編號應更正為「(一)王爺壟案部份」、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郭金章等9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等就起訴書所載之罪,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項、第7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郭金章
┌───┬───────┬──────────────────────┐
│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二│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二(三│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郭金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蔡美燕
┌───┬───────┬──────────────────────┐
│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二(二│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三│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蔡美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李紹保
┌───┬───────┬──────────────────────┐
│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三│李紹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四│李紹保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林廷峰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二(二│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三│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林廷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五:陳苑宜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二(二│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二(三│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犯罪事實二(四│陳苑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 │)部分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六: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2 │犯罪事實二(三│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3 │犯罪事實二(四│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附表七:金雄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一│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2 │犯罪事實二(二│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3 │犯罪事實二(三│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 4 │犯罪事實二(四│金雄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
│ │ │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附表八:姜正鴻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二│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 │)部分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三│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 │)部分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二(四│姜正鴻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
│ │)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九:長虹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二│長虹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
│ │ │萬元。 │
├───┼───────┼──────────────────────┤
│ 2 │犯罪事實二(三│長虹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
│ │ │萬元。 │
├───┼───────┼──────────────────────┤
│ 3 │犯罪事實二(四│長虹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部分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
│ │ │萬元。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 年度偵續字第22 號
被 告 郭金章 男 64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金北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兼代 表 人 蔡美燕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長虹企業行
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
樓
兼代 表 人 姜正鴻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紹保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上芫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代 表 人 郭銘仁 住同上
上五人選任 楊隆源律師
辯 護 人
被 告 林廷鋒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苑宜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0號
代 表 人 林廷芳 住同上
被 告 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00號
代 表 人 謝興煥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廷鋒係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新聲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新聲樂公司,代表人:林廷芳)及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之金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雄公司,代表人:謝興煥)實際負責人;
陳苑宜係林廷鋒之妻,受林廷鋒指示處理上開2公司之文書、行政業務。
郭金章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上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芫公司,代表人:郭銘仁)及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之金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北公司)實際負責人;
蔡美燕係金北公司之代表人,並受郭金章指示處理上開2公司之文書、行政業務。
姜正鴻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樓之長虹企業社負責人。
李紹保則係上芫公司之員工,受郭金章指示處理一般公司業務。
二、緣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於民國101年1月1日改制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瓦斯公司)於100年至101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分別以公開招標方式公告辦理「湖口鄉王爺壟(達生路)輸配氣管新設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稱王爺壟案;
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04萬2,245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竹北市隘口八街(大 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稱
隘口八街案;
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141萬4,434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竹北市興隆路一段(景泰然)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稱景泰然案;
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80萬1,885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竹北市溪州路輸氣管聯絡工程(施工費)乙式」案(下稱溪州路案;
標案案號:GC000-00-00號,預算金額:98萬2,816元,決標方式:最低標)等4件標案。詎林廷鋒、郭金章等人分別共同為下列犯行:
(二)王爺壟案部分:
林廷鋒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新聲樂公司得標,竟與陳苑宜、
郭金章、蔡美燕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由林廷鋒指示陳苑宜製作新聲樂及金雄公司之招
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
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郭金章後,由郭金章依雙方
議妥之金額指示蔡美燕製作金北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
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林廷鋒、陳苑
宜及蔡美燕復於100年12月15日,分別代表新聲樂、金雄及金北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上開行為致新竹瓦斯
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不同之合格廠商參與
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並由新聲樂公司以195萬元順利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隘口八街案部分:
郭金章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上芫公司得標,竟與蔡美燕、林
廷鋒、陳苑宜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郭金章先向姜正鴻借用長虹企業行名義投標,姜
正鴻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郭金
章使用長虹企業社名義投標;郭金章復指示蔡美燕製作上
芫公司及長虹企業行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
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林
廷鋒後,由林廷鋒依雙方議妥之金額指示陳苑宜製作金雄
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
參與投標;
上芫公司負責人郭銘仁及陳苑宜復於101年1月20日,分別代表上芫及金雄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
其等上開行為致新竹瓦斯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
不同之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並由
上芫公司經2次減價後以135萬元順利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景泰然案部分:
郭金章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金北公司得標,竟與蔡美燕、林
廷鋒、陳苑宜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郭金章先向姜正鴻借用長虹企業行名義投標,姜
正鴻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郭金
章使用長虹企業社名義投標;郭金章復指示蔡美燕製作金
北公司及長虹企業行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
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林
廷鋒後,由林廷鋒依雙方議妥之金額指示陳苑宜製作金雄
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
參與投標;郭金章再指示知悉上情而與其等同具犯意聯絡
之李紹保於100年11月17日,與蔡美燕分別代表長虹企業行及金北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上開行為致新竹瓦
斯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不同之合格廠商參
與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雖經3次減價後仍無得
為決標對象而廢標(金北公司於第2次開標時以底價承包
而順利得標),然仍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溪州路案部分:
郭金章獲知該標案之公告後有意投標,考量該標案履約期
限急迫,惟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該
標案能於第1次開標即由金北公司得標,竟與蔡美燕、林
廷鋒、陳苑宜共同基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郭金章先向姜正鴻借用長虹企業行名義投標,姜
正鴻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郭金
章使用長虹企業社名義投標;郭金章復指示蔡美燕製作金
北公司及長虹企業行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後
送至新竹瓦斯公司參與投標,並將投標資訊與金額告知林
廷鋒後,由林廷鋒依雙方議妥之金額指示陳苑宜製作金雄
公司之招標企畫案說明書及標單等資料送至新竹瓦斯公司
參與投標;郭金章再指示知悉上情而與其等同具犯意聯絡
之李紹保於101年10月3日,與蔡美燕、陳苑宜分別代表長虹企業行、金北公司及金雄公司出席該標案之開標。其等
上開行為致新竹瓦斯公司承辦人誤以為該標案有3家以上
不同之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係屬公平競爭而予開標,雖最
終由第三人勝海工程有限公司得標,然仍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廷鋒、陳苑宜、郭金章、蔡美燕、姜正鴻及李紹保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新聲樂、金雄及上芫公司之代表人林廷芳、謝興煥及郭銘仁所述大致相符,復有上開各該公司之登記查詢資料、上開4件標案之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施工計畫書、投標文件、開(決)標紀錄、開標結果請示單、出席開標紀錄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押標金付款之銀行交易傳票、工程合約及新竹瓦斯公司工程採購明細(均影本)等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郭金章等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林廷鋒、陳苑宜、郭金章、蔡美燕、李紹保等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被告姜正鴻係犯同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嫌;
被告新聲樂、金雄、上芫、金北公司及長虹企業社,則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罰金。
被告郭金章等人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雅琳
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