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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戴瑋城
被 告 張鴻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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