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附民,11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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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朱超原
被 告 蔡銳鋒
林明煜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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