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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陳穎穎
被 告 張仁義
溫建忠
楊景安
吳志偉
蔡志成
曾仁德
賴育德 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6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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