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李晉杰
訴訟代理人 李旺樹
被 告 楊啟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0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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