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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楊春灶
送達代收人 任孍
被 告 謝侑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0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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