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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宋靜宜
被 告 鄭博元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8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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