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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齊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15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巷0 號4 樓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6 包(編號1 至編號6 ,毛重各為246.1 公克、181.3 公克、36公克、36公克、36公克、36公克),因被告陳威齊所涉持有前揭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之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於105 年8 月22日於新竹市○○街00巷0 號4 樓,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安字第685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 年度他字第3295號卷第12頁),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5年9 月8日刑鑑字第1050080522號鑑定書1 紙附卷足參(105 年度偵字第9308號偵查卷影卷第81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扣案毒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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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之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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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246.1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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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181.3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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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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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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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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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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