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1004,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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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侑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348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竹簡字第979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吳侑誠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上午6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笑傲江湖KTV 內,因細故與王國松發生爭執,吳侑誠一時氣憤,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毆打王國松臉部,致王國松受有頭部及顏面挫鈍傷、流鼻血等傷害。

因認被告吳侑誠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國松告訴被告吳侑誠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王國松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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