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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108 年12月20日(108 年12月9 日寄存送達)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建蒲之上開住所、居所地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見易卷6 第481 、483 頁),應堪認定。
而被告陳建蒲固於108 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118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後補。」
。
準此,被告陳建蒲既然陳明尚有上訴理由待提出,然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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