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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0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錦松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年3月24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為「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4日」,顯屬誤寫,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4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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