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52,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豐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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