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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竹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江益諄
林佑霖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229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益諄、林佑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 年9 月13日6 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江益諄、林佑霖分別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在卷,經互核相符,事證明確。
(二)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2 張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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