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竹簡,566,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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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玉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玉娟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至第7 行應更正為「…(下稱屈臣氏公司)所有、放置在商品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並置入隨身袋子後,…」、證據欄(二)應更正為「證人即被害人陳佳如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三)第2 行應更正為「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梁玉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而為竊盜犯行,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得之物                    │數量            │
├──┼──────────────┼────────┤
│1   │Dr.Satin頂級魚子特潤精純乳霜│壹罐            │
├──┼──────────────┼────────┤
│2   │法國歐德瑪深層抗皺乳        │壹罐            │
├──┼──────────────┼────────┤
│3   │岡本002勁薄6入              │壹盒            │
├──┼──────────────┼────────┤
│4   │Dr.Satin魚子褪黑淨斑精華    │壹罐            │
├──┼──────────────┼────────┤
│5   │Miine魔力雙面美眼貼         │壹盒            │
├──┼──────────────┼────────┤
│6   │娘家益生菌60包/盒           │壹盒            │
├──┼──────────────┼────────┤
│7   │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之鑰精華  │壹罐            │
├──┼──────────────┼────────┤
│8   │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之鑰化妝水│貳罐            │
├──┼──────────────┼────────┤
│9   │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之鑰凍膜  │壹罐            │
├──┼──────────────┼────────┤
│10  │易利氣1900磁力貼            │參盒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334號
被 告 梁玉娟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8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玉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6月27日14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號屈臣氏藥妝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所有、放置在商品貨架上之頂級魚子純乳霜、深層抗皺乳、岡本保險套、淨斑精華、美眼貼、益生菌、精華液、化妝水、凍膜、磁力貼等商品(合計價值新臺幣1萬3,282元)並置入隨身袋子後,再使用屈臣氏公司會員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會員資料結帳其購買之其他商品隨即離去。
嗣該店副店長陳佳如發現上開財物遭竊,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梁玉娟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佳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屈臣氏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屈臣氏公司106年3月13日函文及附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光
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同有規定。
被告竊得之上開財物並未扣案,顯係不能沒收,爰請依上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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