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竹簡,830,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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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郡桀
徐達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6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郡桀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給付涂訓榮新臺幣参拾萬元(給付方式如附件一、所示)。

徐達榮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給付涂訓榮新臺幣参拾萬元(給付方式如附件二、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吳郡桀、徐達榮與涂訓榮均任職於格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為同事,經該公司派駐在新竹市○○區○○○路0號之「未來21社區」擔任警衛之工作(吳郡桀為組長,徐達榮與涂訓榮為組員)。

於民國106年5月5日7時許,徐達榮與涂訓榮在上開社區大樓B棟與C棟前方之中庭,討論警衛勤務之站哨、排班事宜而發生口角爭執,吳郡桀乃前往關切,惟因認為涂訓榮態度不佳,吳郡桀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握拳向涂訓榮臉部揮擊,涂訓榮旋即倒地,詎徐達榮見狀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徒手毆打涂訓榮,致涂訓榮受有頸部鈍傷、第五六頸椎外傷併頸椎椎間盤突出、第五六頸椎脊椎前側血腫等傷害。

嗣經涂訓榮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案經涂訓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吳郡桀、徐達榮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4-1 至8 頁、第9 至13頁、第45至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涂訓榮於警詢、偵訊時指訴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14至17頁、第45至47頁),並有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106 年5 月8 日診斷證明書、106 年7 月14日(106)竹行字第314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含新竹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各1 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翻拍照片共4 張等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8頁、第22至25頁、第49至59頁),是被告2 人前揭具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吳郡桀、徐達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吳郡桀、徐達榮與告訴人涂訓榮為同事關係,僅因細故爭執,不思以冷靜、理性態度處理,竟分別徒手揮擊或毆打告訴人成傷,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顯見被告2人自我情緒控制能力薄弱,所為應予非難,參以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暨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已分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及被告吳郡桀、徐達榮均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皆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吳郡桀、徐達榮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0至32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迭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罪,且均與告訴人涂訓榮達成民事和解,業如前述,堪認確有悔意,告訴人涂訓榮亦於前揭和解筆錄內容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2人緩刑機會(見本院卷第28頁),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然為促使被告吳郡桀、徐達榮確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吳郡桀、徐達榮應依附件和解內容履行。

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期許被告2人珍惜緩刑機會,切勿自誤,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 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吳郡桀願給付涂訓榮新臺幣(下同)参拾萬元,並匯入涂訓榮指定帳戶(戶名:涂訓榮,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給付方式如下:
㈠自民國106 年11月15日起至110 年2 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共40期。
㈡民國106 年12月30日前給付壹拾萬元。
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徐達榮願給付涂訓榮参拾萬元,並匯入涂訓榮指定帳戶(戶名:涂訓榮,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給付方式如下:
㈠民國107 年3 月20日前給付壹拾萬元。
㈡自民國107 年4 月20日至110 年7 月20日止,每月2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共40期。
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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