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簡上附民,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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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冠宏
被 告 林韋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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