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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聖浩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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