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銓前因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前因詐欺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竹簡字第6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