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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明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明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堃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明堃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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