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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振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振榮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振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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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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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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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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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 年6 月26日 │105 年6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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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6822 號 │13178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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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256 │106 年度易字第179 │
│ 事 │ │號 │號等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7月21日 │106年3月1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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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256 │106 年度易字第179 │
│ 判 │ │號 │號等 │
│ 決 ├──┼─────────┼─────────┤
│ │確定│105年8月15日 │106年3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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