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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陳慶陽因毒品、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103年3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確定,於102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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