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德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德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曾德光因毒品、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105年3月2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確定,於104年8月1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