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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世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綱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範圍,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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