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589,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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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榮園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度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榮園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念祖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6刑保字第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念祖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准以8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黃榮園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結果,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固有卷附送達回證、拘票、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佐,惟被告業已於106年5月19日為警緝獲,並於翌日(106年5月20日)起因本案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並遭通緝,但現既已於106年5月20日因本案在監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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