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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黃世福因槍砲、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102年6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年2月確定,於101年7月20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22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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