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640,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百辰
具 保 人 梁雅媚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梁雅媚因被告蕭百辰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刑保工字第8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百辰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該強盜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命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書、收受訴訟案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05 年刑保工字第80號)、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及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惟本件聲請之後,被告旋於民國106 年5 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雖曾逃匿,但既已緝獲歸案,即無「逃匿中」之事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