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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丞(原名王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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