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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范素琴(即謝全生之承受訴訟人)
謝博任(即謝全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鄭振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2 號),經原告謝全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范素琴、謝博任為原告謝全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並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謝全生於民國96年3 月1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1 年8 月19日死亡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1 份、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07 年11月20日新北永戶字第1073868667號函1 份及所檢附戶籍資料(除戶全部)1 份、戶籍資料(現戶全部)1 份及戶籍登記簿資料1 份在卷可稽。
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
而原告謝全生之全體繼承人為其配偶范素琴及其子謝博任,且渠等均無聲明拋棄繼承情事,亦有上揭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函1 份及所檢附戶籍資料(除戶全部)1 份、戶籍資料(現戶全部)1 份、戶籍登記簿資料1 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7 年12月6 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018424號函1 份在卷可憑,足認原告謝全生之上開法定繼承人均係依法令應續行本件訴訟之人無誤。
惟范素琴及謝博任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范素琴、謝博任為原告謝全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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