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為不受理判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裁定,核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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