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勳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223 、12224 號、107 年度偵字第34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08 年1 月1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