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竹簡附民,39,2018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郭浦燕
被 告 張天秦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95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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