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竹簡,1013,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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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振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帳號「ZWEN WEN」)」更正為「(帳號『Zhen Wen』)」、第3行「峻有債務問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留言...」更正為「峻有債務問題,黃振軒因而公開發文並標記『蔡旻峻』,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則公開發文下方留言...」,第8、9行「...劉振文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留言:...」更正為「...劉振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留言回覆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之初辯稱其所留言之「他女友」係針對「蔡旻峻」前女友,不是針對告訴人李怡萱云云,然查,觀諸被告所留言之臉書頁面擷圖照片,其用語為「他馬子」、「我是講他女友心機很重...」、「魔羯女」等語,未曾用「前女友」之用語,亦未曾在他人回覆後進一步表明其係指「前女友」,且該名貼文者「黃振軒」曾於被告該則留言下回應稱「阿文,他差我的是一回事,跟別人女友沒關係,你這樣講就不對了」後,被告又再回稱「他男友差你歸差你,反正我是講他女友心機很重就對了,我他媽這輩子最討厭就是魔羯女,去給狗幹」,並未澄清係針對「前女友」,復觀諸該則留言,並無任何人提及「蔡旻峻」前女友,該名「前女友」亦未加入該留言討論串留言,被告有何突然留言攻擊「蔡旻峻」前女友之必要,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認識李怡萱,他是我國中學妹,蔡旻峻我在夜店曾經見過,我知道這個人,他是李怡萱男朋友,我知道陳樂是李怡萱的朋友等語在卷(見偵卷第33、33頁反面),倘若其所攻擊之對象係「蔡旻峻」之「前女友」,何以要在告訴人李怡萱之友人即告訴人陳冠曄以暱稱「陳樂」留言後,不加以澄清所述對象非現任女友,反而轉而攻擊「陳樂」,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警詢時亦證稱:他留這些話是針對我男友跟我,我剛好也是魔羯座等語明確(見偵卷第8頁),堪認被告留言確實係針對告訴人李怡萱甚明,且被告於偵查中嗣亦坦承犯行,其所為2次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所犯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行,係針對不同對象為之,侵害法益不同,且依該留言串內容觀之,顯然係針對暱稱為「陳樂」之告訴人陳冠曄另有不滿而另行起意為之,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毀損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與2位告訴人間並無糾紛,竟恣意於公開網路上貼文分別侮辱2位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待業中(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 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890號
被 告 劉振文 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
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振文於107年3月28日18時30分許在戶籍地,從自己公開臉書上(帳號「ZWEN WEN」)見友人黃振軒在公開臉書與蔡旻峻有債務問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留言:「我記得他(即蔡旻峻)馬子(即李怡萱)不是很邪術,好一對狗男女,牛逼」等語;
當黃振軒出言緩頰時,劉振文又留言:「反正我是講他女友(即李怡萱)心機很重就對了,我他媽這輩子最討厭就是魔羯女,去給狗幹」等語。
李怡萱之友人陳冠曄見狀後,在臉書(暱稱「陳樂」)出言反擊,劉振文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留言:「陳樂,這不是邪術是什麼?幹你娘心機可以不要這麼重好嗎?」等語,公然侮辱李怡萱與陳冠曄之名譽。
二、案經李怡萱與陳冠曄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訊據被告自白認罪,並有告訴人二人指述綦詳,復有臉書翻拍相片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被告分別侮辱二位告訴人,為數罪,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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