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子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849號、第6423號、第709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 年度偵字第80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莊子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29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7 年10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