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忻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忻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忻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詹忻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件: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罪 名 │恐嚇取財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5 日某│106 年11月1 日早│106 年11月1 日晚│106 年7 月23日下│106 年7 月21日晚│106 年10月18日凌│106 年10月18日上│
│ │時許至104 年11月│上某時許 │上某時許 │午3 時22分為警採│上7 時許 │晨2 時許 │午7 時許 │
│ │初某日 │ │ │尿起往前回溯26小│ │ │ │
│ │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995、2996│毒偵字第2435號 │毒偵字第2435號 │毒偵字第2189號 │毒偵字第2189號 │毒偵字第2318號 │毒偵字第2318號 │
│ │、3145、3147、61│ │ │ │ │ │ │
│ │29、11552 、1231│ │ │ │ │ │ │
│ │6 號 │ │ │ │ │ │ │
├───┬────┼────────┼────────┼────────┼────────┼────────┼────────┼────────┤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20│107 年度訴字第91│107 年度訴字第91│106 年度訴字第81│106 年度訴字第81│107 年度訴字第45│107 年度訴字第45│
│ │ │0 號 │號 │號 │4 號 │4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1 月10日 │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4 月19日 │107 年4 月19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
├───┼────┼────────┼────────┼────────┼────────┼────────┼────────┼────────┤
│確定判│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20│107 年度訴字第91│107 年度訴字第91│106 年度訴字第81│106 年度訴字第81│107 年度訴字第45│107 年度訴字第45│
│ │ │0 號 │號 │號 │4 號 │4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 年1 月10日 │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6 月4 日 │107 年6 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631號 │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4350號 │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73號 │
│ │執字第1186號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