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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國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國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余國瑋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余國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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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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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肇事逃逸 │ 傷害致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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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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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8月6日 │1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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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5年度偵字第21376│105年度偵字第5742 │
│及案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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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252號│
│ 事 │ │161號 │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9月26日 │107年7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252號│
│ 判 │ │4200號 │ │
│ 決 ├──┼─────────┼─────────┤
│ │確定│106年12月20日 │107年8月27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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