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清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清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官清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官清和因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