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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坤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坤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謝坤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中編號1、2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3 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 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 罪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加計如附表編號3 所示罪刑(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3月+5月=1年8月)等,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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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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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搶奪 │ 搶奪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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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編號1、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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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7日17時│107年6月28日1時 │107年6月26日20時│
│ │許 │許 │2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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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737號 │偵字第6737號 │偵字第67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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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50│107年度訴字第550│107年度訴字第550│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2日 │ 107年8月22日 │ 107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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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50│107年度訴字第550│107年度訴字第550│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年8月22日 │ 107年8月22日 │ 107年8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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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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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4618號,刑期│新竹地檢107 年度│
│ │自107年8月22日至108年9月27日(羈押│執字第4619號,接│
│ │、留置共折抵55日) │續107 執4618號之│
│ │ │後執行,刑期自 │
│ │ │108年9月28日至 │
│ │ │109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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