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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良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良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郭良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郭良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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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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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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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4月13日23時許│106年5月7日晚上10 │106年10月7日下午5 │
│ │,為警採尿往前回溯│時許,為警採尿往前│時40分許,為警採尿│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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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6年度毒偵字第102│106年度毒偵字第125│107年度毒偵字第58 │
│及案號 │9號 │7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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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770│106年度竹簡字第931│107年度竹簡字第396│
│ 事 │ │號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9月27日 │106年9月25日 │107年7月2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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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770│106年度竹簡字第931│107年度竹簡字第396│
│ 判 │ │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4日 │107年8月2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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