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792,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之父親已往生,被告身為長子,欲返家協助家人操辦家事,安撫母親,且被告已認罪知所悔悟,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7 年5月2 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業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0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454 號判決為有罪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

被告並已於同年7 月5 日入監執行,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既為執行中之人犯,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