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 CHEN THEIN
LE0NG MUN SING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CHONG KAI JACK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WONG CHEN THEIN 、LE0NG MUN SING、CHONG KAIJACK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