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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35號、107年度偵字第4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碧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於107年7月27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被告對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坦承不諱,上開罪嫌核屬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本案經本院依法定程序調查審理後,認定被告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業於107年10月17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年12年。
則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之執行等程序而逃匿之可能性更形高度增加,況其前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再者,被告前有多次出海經驗甚至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前科,本件亦係以漁船為犯罪工具,雖經扣押在案,惟被告仍具有駕駛船隻之技術及出海之資訊,再參以運輸毒品屬跨國性、走私型犯罪,臺灣為四面環海地形,且新竹縣亦屬濱海城市,依地緣關係、被告個人職業及人脈網絡,若予釋放在外,恐有偷渡出境滯留不歸,而有礙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益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查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而為保全國家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並審酌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00包,驗前總淨重約700818.7公克,總純質淨重約為679794.1公克,數量甚鉅,損害各國人民健康、危害社會治安之疑慮甚鉅,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7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至被告所陳其家庭經濟及家人健康狀況等,並非得據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且經查亦為無理由,爰另以107年度聲字第1385號裁定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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