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謝長福
被 告 陳在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2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