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原交附民,3,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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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增
張劉桂花
張家翔
張素珠
張素蓮
張家銘
被 告 邱少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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