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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源錦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宋立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撤銷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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