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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凱煜
王裕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22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9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凱煜於民國100 年9 月間,在泰國地區購入手指虎1 只,入臺後轉讓予友人即被告王裕元作為伴手禮,嗣員警於106 年12月6 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北路與十興路口,查獲被告王裕元持有上開手指虎等情,業據被告2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員警偵查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而被告2 人所涉運輸及持有管制刀械等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指虎經送鑑後係管制刀械,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在卷足佐,堪認上開手指虎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件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為同條例第6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程凱煜、王裕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3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驗結果,為金屬材質,中間有4 孔可供手指套入,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手指虎),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 年12月14日竹縣警保字第1063015551號函暨鑑驗照片3 張、刀械鑑驗登記表1 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
是上開扣案手指虎1 只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為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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