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單禁沒,27,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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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煇(歿)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執聲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淨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13、2224號被告葉國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書漏未記載第2224號,應予更正),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緝字第28號因被告死亡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扣案海洛因1包毛重0.5公克、淨重0.21公克(92年度白保管字第23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核退字第1198號偵查卷第20頁)係違禁物(聲請書誤載淨重為0.5公克,應予更正),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葉國煇於民國92年9月12日14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林森路中興百貨前,查獲涉嫌非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5公克、淨重0.21公克),被告於前揭犯行經起訴後逃逸,經本院自94年2月22日起發佈通緝,被告於106年7月22日至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自首到案,其後因被告於106年11月22日死亡,本院遂於106年12月15日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8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單禁沒字卷第5至28頁)。

而扣案白粉1包(淨重0.21公克,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白保管字第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單禁沒字卷第3頁),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0001957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考(見單禁沒卷第4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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