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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10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與溪州路口,查獲被告徐偉峻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06 年3 月7 日20時30分許,在被告原位於新竹市○○路○段000 號10樓之2 居所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106 年3 月15日1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6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9 包(驗餘淨重合計7.09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7公克)等物,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查扣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2 個、刮杓1 支、吸食器2 組、玻璃球4 個、殘渣袋5 個、分裝袋3 包、吸食器2 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分別於105 年2 月18日12時許、105 年3 月30日20時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297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7 年1 月8 日因停止處分釋放出所;
被告另分別於106 年3 月7 日14時許、106 年3 月15日2 時35分許、106 年4 月3 日14時34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於上開案件觀察、勒戒前所為,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目的係於戒斷毒癮,僅執行一次即足,此部分應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偵查卷《下稱107 戒毒偵5 卷》第32頁、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第24頁)。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物,經快篩或鑑定後,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至快篩或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如附表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9 只、如附表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2 個、刮杓1 支、吸食器2 組、玻璃球4 個、殘渣袋5 個、分裝袋3 包等物,均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且該等扣案物是否有附著毒品之成分,遍查卷內,復無鑑定報告可資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隨同所附著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惟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然因被告觀察勒戒期滿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本院自得依前揭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2 支,被告於查獲後始終否認為其所有,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偵查卷《下稱新北地檢106毒偵2724卷》第10頁、第107 頁),且同案被告黃智明於偵查時亦供稱:扣案物均非我所有,是王祥宇的等語(見新北地檢106 毒偵2724卷第107 頁),而被告嗣經採尿檢驗結果雖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然此與扣案吸食器非有必然關係,自不能遽認扣案物為被告所有;
又綜觀全卷,亦查無證據證明扣案物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其上確含有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自難認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此部份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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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押物品 │證據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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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1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5 年3 月31日查│
│ │包【毛重:0.62│ 白(見新竹地檢署105 │ 獲。 │
│ │公克】 │ 年度毒偵字第699 號卷│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下稱105 毒偵699 卷│ 檢察署105 年度安│
│ │ │ 》第11頁、第52頁)。│ 字第0187號扣押物│
│ │ │㈡快篩試劑檢測照片1 張│ 品清單(見105 年│
│ │ │ (見105 毒偵699 卷第│ 度毒偵字第699 號│
│ │ │ 26頁)。 │ 卷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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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9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6 年3 月7 日查│
│ │包【總驗餘淨重│ 白(見新竹地檢署106 │ 獲。 │
│ │7.0963公克】 │ 年度毒偵字第987 號卷│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下稱106 毒偵987 卷│ 檢察署106 年度安│
│ │ │ 》5 頁反面、第45頁)│ 字第0339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106 年│
│ │ │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度毒偵字第987 號│
│ │ │ 鑑驗書(見106 年度毒│ 卷第75頁)。 │
│ │ │ 偵字第987 號卷第77至│ │
│ │ │ 7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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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1 │㈠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㈠106 年3 月15日查│
│ │包【毛重:0.47│ 見新北地檢106 毒偵27│ 獲。 │
│ │公克】 │ 24卷第61頁)。 │ │
│ │ │㈡快篩試劑檢測照片2 張│ │
│ │ │ (見新北地檢106 毒偵│ │
│ │ │ 2724卷第7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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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器1組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5 年3 月31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5 │ 獲。 │
│ │ │ 毒偵699 卷第11頁、第│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52頁)。 │ 檢察署105 年度保│
│ │ │ │ 字第0051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5 │
│ │ │ │ 年度毒偵字第699 │
│ │ │ │ 號偵查卷第58頁)│
│ │ │ │ 。 │
├─┼───────┼───────────┼─────────┤
││玻璃球2個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5 年3 月31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5 │ 獲。 │
│ │ │ 毒偵699 卷第11頁、第│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52頁)。 │ 檢察署105 年度保│
│ │ │ │ 字第0051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5 │
│ │ │ │ 年度毒偵字第699 │
│ │ │ │ 號偵查卷第58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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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杓1支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5 年3 月31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5 │ 獲。 │
│ │ │ 毒偵699 卷第11頁、第│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52頁)。 │ 檢察署105 年度保│
│ │ │ │ 字第0051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5 │
│ │ │ │ 年度毒偵字第699 │
│ │ │ │ 號偵查卷第58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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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器2組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6 年3 月7 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6 │ 獲。 │
│ │ │ 毒偵987 卷5 頁反面、│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第45頁)。 │ 檢察署106 年度保│
│ │ │ │ 字第0083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6 │
│ │ │ │ 年度毒偵字第987 │
│ │ │ │ 號卷第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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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球4個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6 年3 月7 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6 │ 獲。 │
│ │ │ 毒偵987 卷5 頁反面、│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第45頁)。 │ 檢察署106 年度保│
│ │ │ │ 字第0083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6 │
│ │ │ │ 年度毒偵字第987 │
│ │ │ │ 號卷第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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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渣袋5個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6 年3 月7 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6 │ 獲。 │
│ │ │ 毒偵987 卷5 頁反面、│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第45頁)。 │ 檢察署106 年度保│
│ │ │ │ 字第0083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6 │
│ │ │ │ 年度毒偵字第987 │
│ │ │ │ 號卷第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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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裝袋3包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㈠106 年3 月7 日查│
│ │ │ 白(見新竹地檢署106 │ 獲。 │
│ │ │ 毒偵987 卷5 頁反面、│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第45頁)。 │ 檢察署106 年度保│
│ │ │ │ 字第00834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106 │
│ │ │ │ 年度毒偵字第987 │
│ │ │ │ 號卷第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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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器2支 │ │㈠106 年3 月15日查│
│ │ │ │ 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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