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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吉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吉偉與告訴人侯登耀均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下午3時15分許,被告因不滿同隊伍之告訴人遊戲技巧不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網路遊戲聊天室內,屬於兩隊隊伍成員等多數人均得共見聞之版面中,公然以暱稱「哥哥掏出毛毛蟲u」之遊戲角色留言:「你爸是低能」、「你也是低能」、「你低能啊」、「白吃嗎」、「傻B」、「而且是智商超低」、「記得告我唷廢物狗」等詞語,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騎丁滿的侯登耀」之告訴人,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之告訴事實,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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