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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過檢察官的起訴和辯論後,仍有應進行調查的地方。因此,裁定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此外,文章還提到,原證明書與原本沒有差異,且不得抗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浩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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