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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 行關於「羅伊公司及迪士尼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 部分之內容應予刪除;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03部分之內容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彭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然查,本件係警員持搜索票至新竹縣○○鎮○○路00號2 樓執行搜索而查獲,於斯時並無任何買賣交易之情事發生,是本件僅能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被告自民國105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1 月25日止,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又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侵害二以上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仍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且破壞我國商標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
然念及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足徵素行良好,且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亦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除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具狀提出告訴(見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外,其餘被害人均未提出告訴,且被告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有刑事陳報㈠狀暨所附和解契約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24頁);
兼衡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時間、數量、犯罪所生之損害;
暨其自述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科刑紀錄,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考其犯後已坦白犯行,知所悔悟,參以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3頁)。
本院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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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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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之佩佩豬商標玩具 │16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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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之POLI商標玩具 │28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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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之迪士尼卡通系列商標貼紙│11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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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之POLI商標貼紙 │3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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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之佩佩豬商標貼紙 │1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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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918號
被 告 彭威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彭威明知如附件商品所示圖樣(註冊/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別係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下稱艾須特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下稱羅伊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指定使用於如附件所載商品之商標,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艾須特公司、羅伊公司及迪士尼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間某日起,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所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在新竹縣○○鎮○○路00號2 樓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以自己之名義,在蝦皮拍賣商城內申請「饅頭家工作室」帳號(暱稱mdhouse888),刊登販賣仿冒附件商標圖樣商品訊息,供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及購買。
嗣於107 年1 月25日,員警持搜索票至新竹縣○○鎮○○路00號2 樓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查獲。
二、案經艾須特公司、羅伊公司及迪士尼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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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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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彭威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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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告訴人艾須特公司、│告訴人聲請商標註冊之圖樣│
│ │羅伊公司及迪士尼公司之指│遭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事 │
│ │證 │實。 │
├──┼────────────┼────────────┤
│3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被告有於蝦皮拍賣網站販賣│
│ │錄表、扣押物品清冊、萊爾│仿冒附件商標圖樣之商品等│
│ │富國際有限公司107年1月18│事實。 │
│ │日(107)萊它運字第0139-│ │
│ │H0018 號函所附被告訂單申│ │
│ │登列印資料、財政部稅務入│ │
│ │口網饅頭家工作室列印資料│ │
├──┼────────────┼────────────┤
│4 │鑑定報告書(艾須特公司- │證明告訴人艾須特公司、羅│
│ │出具人貞觀法律事務所、羅│伊公司及迪士尼公司之註冊│
│ │伊公司-出具人伯寶行股份 │商標已在貼紙、兒童益智玩│
│ │有限公司、迪士尼公司-出 │具及建構式玩具等類別遭到│
│ │具人博仲法律事務所)、經│仿冒之事實。 │
│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索服務(註冊/審定號分別 │ │
│ │為: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號)及相片6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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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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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備 註│
│ │ │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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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佩佩豬商標玩具 │160件 │進價:40-250元 │
│ │ │ │售價:65-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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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OLI商標玩具 │283件 │進價:40-240元 │
│ │ │ │售價:70-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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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TAYO商標玩具 │27件 │進價:240 元 │
│ │ │ │售價:31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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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迪士尼卡通系列商標貼紙 │1170件│進價:1 元 │
│ │ │ │售價: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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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POLI商標貼紙 │300件 │同編號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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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佩佩豬商標貼紙 │100件 │同編號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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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標圖樣(另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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